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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郁庭 - 人事室 | 2026-05-04 | 點閱數: 34

一、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,公務員應謹慎勤勉,且非因職務之需要,不得動用行政資源。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(以下簡稱中立法)相關規定,長官(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)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,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,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,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。

二、基上,為確保依法行政、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,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,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,亦不得「動用行政資源」、「利用職務關係」、「影響公務執行」或「使用職銜名器」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、公職候選人。

三、又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負有管理責任,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( 115 年 8 月 20 日)起至投票日( 115 年 11 月 28 日)止選舉期間,應禁止政黨、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;並應於辦公、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。

四、檢附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&A 專輯供參,另相關釋例請自行至該部網站/人事法規/解釋函令/捌、服務/15 、行政中立事項查閱。

  •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&A專輯.pdf
    1)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&A專輯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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